社会心理服务十佳案例征集活动

2019 年 1 月,国家卫计委、中央政法委等 10 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提出,截止至 2021 年底,试点地区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搭建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健康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健康细胞工程(健康社区、健康学校、健康企业、健康家庭)和基层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基本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推动我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实施,促进我国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发展与人才队伍建设,中国心理学家大会组委会特举办【全国首届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案例征集】活动。活动全程由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学标准与服务研究委员会提供学术支持。

自全国首届(2019)社会心理服务十佳案例征集活动开始以来,收到了广大心理学工作者的热烈回应。迄今,已有24个案例成功通过初审,进入大众票选阶段。最终,将根据大众票选结果及专家委员会的终审结果,评选出十佳案例,在第十三届中国心理学家大会上进行颁奖。这十佳案例也将成为心理学工作者、各单位、机构等提供社会心理服务的范本。

全国首届(2019)社会心理服务十佳案例征集活动期待你的参与!为你喜爱的案例投票,评选出符合你心目中社会心理服务标准的案例!

 投票时间 

6月11日-6月30日

 投票规则 

1.识别下方海报二维码参与投票。

2.可多次参与投票,每人每天最多可投10次,投票结果将累加。

3.每次投票必须选中3个案例,才可提交成功。

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名单及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政法委、教育厅(委、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信访局(办)、残联:

2018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宣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各地申报试点情况,我们整理形成了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名单以及下发2019年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重点工作任务通知。

附件1

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试点地区名单

省份试点地区
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房山区、怀柔区
天津市全部市辖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运城市、临汾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
辽宁省大连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上海市全部市辖区
江苏省苏州市
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宿州市
福建省龙岩市
江西省赣州市
山东省青岛市、枣庄市、烟台市、潍坊市
河南省新乡市、驻马店市
湖北省宜昌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深圳市、江门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海南省三亚市
重庆市主城九区、两江新区、合川区
四川省自贡市、绵阳市
贵州省六盘水市
云南省临沧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宝鸡市、渭南市
甘肃省天水市
青海省海东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附件2

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试点工作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试点地区成立由党政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法委、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信访、残联等部门参与,明确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试点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日常管理,制订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各项试点工作。

(二)印发试点实施方案。

试点地区以人民政府或10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主要任务、责任部门或单位、工作措施、经费等相关保障和完成时限等。

(三)保障试点工作经费。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安排试点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四)成立跨部门专家组。

试点地区成立由心理健康、精神卫生、教育、社会工作、公共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试点专家组,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等。

(五)召开试点启动会议。

试点地区召开党政负责同志出席,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所辖区县、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试点工作启动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二、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网络

(六)搭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

试点地区依托基层综治中心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在村(社区)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2019年底前,以村(社区)为单位,建成率达20%以上。

(七)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网络。

试点地区所有高等院校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的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的中小学校比例达50%以上。

(八)建立员工心理健康服务网络。

30%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九)强化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

辖区全部精神专科医院均开设心理门诊。

三、开展社会心理服务

(十)开展多种形式科普宣传。

试点地区将心理健康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形式开展科普宣传。各区县每年至少开展6次关于心理健康基本知识、常见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干预等内容的科普宣传,并告知公众心理服务获取途径(包括服务地点、服务时间等信息)。

(十一)建立心理援助热线和危机干预队伍。

试点地区开通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并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

(十二)举办多部门人员培训。

试点地区每年至少举办1次多部门负责同志参与的培训,讲解试点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指导其开展试点工作。开展针对基层多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会心理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基层社会心理服务能力。

(十三)加强各部门各行业心理服务。

试点地区公安、司法行政、信访、残联等部门结合行业特点,每年至少为系统内人员及工作对象举办I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并根据需求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十四)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工作机制。

试点地区在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由综治、卫生健康、公安、民政、残联等单位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心理支持和疏导、康复指导等服务,依法对肇事肇祸者予以处置。原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地区在乡镇(街道)建立综合管理小组的比例达95%以上:非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地区在乡镇(街道)建立综合管理小组的比例达70%以上。

(十五)实施1-2项重点任务。

试点地区针对当地亟待解决问题,或针对社会救助对象、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和心理行为问题较为突出的人群,组织实施1-2项重点任务。